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文件
苏环规〔2020〕2号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排污
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 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1月24日
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
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规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重点排污单位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流量(速)计、水质自动采样器、视频监控、工况(含配电)运行监控设备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管理。
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重点排污单位是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主体。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标记,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
下列自动监控设施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执法的事实依据:
(一)废气参数(流速、流量、含氧量、含湿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非甲烷总烃等废气自动监控设施;
(二)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废水自动监控设施。
第二章 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
第四条 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由重点排污单位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监测数据超标判定依据:废气执行小时均值排放标准的以有效小时均值作为判定依据,排放标准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标准要求有效均值作为判定依据;废水以有效日均值作为判定依据,pH值以24小时内有6个实时数据超标作为判定依据。
第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量程设定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比对监测或者质控样考核结果不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监测数据连续三天以上维持恒定或变化不明显的,判定为自动监测数据异常。
第七条 环境监控部门在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中发现并通过短信督办、在线督办单等方式交办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专项检查、帮扶督查、日常执法监管中发现移交的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问题,重点排污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执法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属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的,核实确认超标时段;属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的,核实确认是否存在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行为。现场检查应制作检查笔录,并经重点排污单位签字确认。
第八条 经现场检查核实,自动监测数据超过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涉嫌违法的重点排污单位予以处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 照有关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规定予以处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存在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对涉嫌违法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农工党省委,省工商联。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1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