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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阅读次数:1326 添加时间:2016-1-5 发布: 管理员
《通知》明确,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电价调整的依据是中国电煤价格指数,联动机制以一个年度为周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启动,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实施。按联动机制调整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实施时间为每年1月1日。2015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秦皇岛煤炭交易市场等机构已经建立并按月公布了中国电煤价格指数。中国电煤价格指数以各省监测的发电企业电煤到厂价为主,并吸收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等影响力较大的市场监测数据形成,代表规格品为5000大卡电煤。
《通知》规定,2014年平均电煤价格为基准煤价,原则上以与2014年电煤价格对应的上网电价为基准电价。今后,每次实施煤电价格联动,电煤价格和上网电价分别与基准煤价、基准电价相比较计算。
《通知》规定,煤电价格实行区间联动,周期内电煤价格与基准煤价相比波动每吨30元为启动点,每吨150元为熔断点。当煤价波动不超过每吨30元,成本变化由发电企业自行消纳,不启动联动机制;煤价波动超过每吨150元的部分也不联动。煤价波动在每吨30元至150元之间的部分,实施分档累退联动,即煤炭价格波动幅度越大,联动的比例系数越小。
《通知》向社会公布了联动机制计算公式。上网电价调整后,按公式测算相应调整销售电价。其中,工商业用电价格相应调整,调整水平按燃煤机组上网电量、其他电源上网电量、外送外购电量情况以及节能环保电价等因素确定。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保持相对稳定。
《通知》同时强调,在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同时,要坚持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加快电力市场建设,逐步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量电价,由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公开透明实施,将有利于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促进煤电市场稳定。
以下为通知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3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神华、中煤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适应煤炭电力市场形势变化,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健康协调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基准
对于没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由省级及省级以上统一调度的燃煤机组上网电量,继续实行标杆上网电价政策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以年度为周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启动,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依据的电煤价格按照中国电煤价格指数确定。电煤价格以中国电煤价格指数2014年各省(价区)平均价格为基准煤价,原则上以与基准煤价对应的上网电价为基准电价。今后,每次实施煤电价格联动,电煤价格和上网电价分别与基准煤价、基准电价相比较计算。在2020年之前,上述基准煤价和基准电价是否调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明确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具体内容
对煤电价格实行区间联动。以5000大卡/千克代表规格品电煤价格为标准,当周期内电煤价格与基准煤价相比波动不超过每吨30元(含)的,成本变化由发电企业自行消纳,不启动联动机制。当周期内电煤价格与基准煤价相比波动超过每吨30元的,对超过部分实施分档累退联动,即当煤价波动超过每吨30元且不超过60元(含)的部分,联动系数为1;煤价波动超过每吨60元且不超过100元(含)的部分,联动系数为0.9;煤价波动超过每吨100元且不超过150元(含)的部分,联动系数为0.8;煤价波动超过每吨150元的部分不再联动。按此测算后的上网电价调整水平不足每千瓦时0.2分钱的,当年不实施联动机制,调价金额并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按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调整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于每年1月1日实施。
三、相应调整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严格按照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测算确定,具体公式见附件1。上网电价调整后,相应调整销售电价。其中,工商业用电价格相应调整,调整水平应按燃煤机组上网电量、其他电源上网电量、外购电量情况以及节能环保电价等因素确定,具体公式见附件2;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保持相对稳定。销售电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确定调整原则和各省(价区)调价水平,各类电力用户具体电价水平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四、坚持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
在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同时,要坚持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加快电力市场建设,逐步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上网电量电价,由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电力市场交易要坚持企业自主协商原则,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指定交易价格,不得强制推行对特定电力用户的优惠电价政策,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发电企业与特定电力用户强行交易。
上述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关于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规定不再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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