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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循环经济协会高质量完成《南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立法起草任务
阅读次数:1913 添加时间:2018-12-21 发布: 管理员

    江苏省循环经济协会立法起草专家组经过数月的艰苦努力,于12月上旬向南京市城市管理局提交了《南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起草项目成果并通过了项目评审。



    整体看来,江苏省循环经济协会立法起草专家组完成的《办法》草案创新了一种立法思路,解决了一个重点难题,探索了两种制度建设,为解决执法者搜寻执法依据的困难,本《办法》草案创新立法思路,实现“一部规章治建筑垃圾”的目标。《办法》草案对相关政策法规中关于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相关规定做了大量的梳理,并择其重要者,整合为规章内容。同时,《办法》(草案)在立法过程中,若上位法或同级规章已有相关规定的,则以执行性立法为主;若无相关规定的,则以创制性立法辅之,力求法制的统一与协调。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涉及多部门的职权划分,厘清相关职能一直是立法的难点所在。本《办法》草案在各类政策法规及《南京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宁政发(2015)54号附件】、南京市政府各部门“三定方案”等依据的基础上,结合建筑垃圾管理的各个环节监管的具体情形,理顺了各部门的职责,形成了城市管理部门和住建部门为主,规划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部门为辅的职能分工体系。各部门职责明确,有利于实现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无缝监管,有利于各部门开展通力合作,有利于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本《办法》草案探索了拆运处一体化的制度建设。拆除垃圾中含有大量的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也含有较多的受不同程度污染的建筑垃圾。在以往的拆除垃圾处置过程中,拆除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彼此分离,并无瓜葛。装修垃圾产生后,受污染与未受污染的建筑垃圾混合一起,不便于分类收集,扩大了受污染的建筑垃圾范围,降低了可资源化利用的比例。运输企业运输拆除垃圾至消纳场,利废企业再从消纳场分类收集可资源化利用的拆除垃圾,过程中是“两装两卸”,势必造成环境的二次污染。考虑到这一点,《办法》(草案)鼓励由拆除工程单位委托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单位或由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单位和拆除工程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负责对市辖区建筑垃圾统一进行拆除、运输、处置及资源化利用。




    另外,本《办法》草案探索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制度。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事关整个城市的治理水平和环境状况。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作为静脉产业具有良好前景,但是盈利的周期长、空间小,收益率较低等问题制约了社会资本进入该产业的热情。采用特许经营制度,有利于保障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基本利润,有利于企业集中财力研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新技术、新方式。同时,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提升产业盈利空间,是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的重要推手。为此,从立法上明确以划拨土地的方式促进产业振兴十分必要。一个运营流畅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制度至少应当包含特许经营权的取得、特许经营的管理、特许经营的监督等方面。《办法》(草案)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制度》《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临时接管制度》等特许经营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凝练整合了相关规定,形成了全面、具体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制度,为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市场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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